食藥監總局發布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研制指南
更新時間:2017-12-26 點擊次數:2240
為進一步強化檢驗檢測技術對食品安全監管的支撐作用,統籌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研制工作,加大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研制力度,制定本指南。 一、研制范疇 食品補充檢驗方法是指根據食品安全監管需要,對于按照現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一十一條規定制定的臨時檢驗方法無法檢驗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的食品檢驗技術規范和要求。涉及特別管制藥品的檢驗方法以及現有檢驗檢測技術無法實現的檢驗項目不屬于補充檢驗方法范疇。 二、工作目標 構建準確可靠、技術先進、快速響應的食品檢驗方法體系,支持打擊農獸藥濫用、食品生產經營領域摻假摻雜、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違規行為,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和權益,促進食品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為食品抽樣檢驗、案件調查處理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監管工作提供方法學支撐。 三、重點研制方向 (一) 按照檢驗目標物質劃分 1.農獸藥殘留: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涵蓋的,由于濫用或違法使用而引入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中的農獸藥及其添加物或分解代謝產物。 2.非食品用化學物質:非食品原料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保健食品及其聲稱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中添加的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學成分。 3.摻假摻雜物質:畜禽肉、酒類、蜂蜜、阿膠、飲料等食品原料或食品中摻入的替代物質。 4.營養成分、功效成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涵蓋的,食品和特殊食品中的營養、功效及標志性成分。 5.天然毒性代謝物:蘑菇、蜂蜜、水產品等食品原料可能含有的天然毒素及其代謝物、微生物毒素及其代謝產物。 6.其他風險物質:食品安全標準以及食品安全法*百一十一條規定制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均未涵蓋的,日常監管和案件查辦中發現的可能存在健康風險的物質。 (二) 按照檢驗技術劃分 1.特異型檢測方法:針對食品中一種或多種物質的高選擇性篩查或確證檢測方法; 2.通量型檢測方法:針對食品中一類或多類物質的篩查或確證性檢測方法; 3.非定向篩查方法:針對問題樣品中的風險物質進行的高通量篩查方法; 4.通則性檢測指南:針對食品中引入的風險物質篩查或確證檢測方法,其樣品前處理或檢測方式可以以相同或相似步驟進行,方法包含指南涉及的物質動態列表和增補規則。 四、項目申報 食品檢驗機構、食品生產經營者、科研院所、食品行業協會學會、消費者組織等單位在食品檢驗中發現可能有食品安全問題,符合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研制范疇和內容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立項建議。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立項建議。 立項建議需提供如下內容: (一)相關檢測項目對食品安全監管以及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重要性、目的和立項依據,重點說明擬解決的關鍵問題與食品安全監管的關系和意義;提供與現行食品安全標準的關系和明確的研究邊界。 (二)國內外研究的基礎和前期工作基礎,特別是在食品安全監管實際中的研究性或監測性應用內容(如有)。 (三)相關項目的安全性評估數據及結論,并提供相關項目已有的標準限值、管理限值及評估數據。 (四)檢測項目方法建立具體的技術途徑和研究方案。 (五)檢測項目及方法的先進性和創新性說明。 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立項建議書見附件1。 五、項目確立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綜合分析行政區域內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立項需求。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輕重緩急、科學可行的原則,確定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立項目錄,通過公開征集或遴選確定起草單位,研制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特殊情況下,根據監管需求可以起草單位。 六、研制要求 起草單位應按以下要求開展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研制工作: (一)應在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技術指標的基礎上研制食品補充檢驗方法,保證其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和規范性。鼓勵檢驗機構聯合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或社會團體研究機構共同起草。 (二)根據所起草方法的技術特點,原則上應選擇不少于5家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實驗室間驗證。驗證實驗室的選擇應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實驗室間驗證對于定性方法至少需要驗證方法的檢出限和特異性;對于定量方法至少需要驗證方法的線性范圍、定量限、準確度、精密度。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編制技術要求見附件2。 (三)起草食品補充檢驗方法草案文本時,應參考檢驗方法編寫規則,包括適用范圍、方法原理、試劑儀器、分析步驟、計算結果等,同時還應編制起草說明,包括相關背景、研制過程、各項技術參數的依據、實驗室內和實驗室間驗證情況和數據等。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編寫規則。